租赁住宅转让期限确定为1年……调整对象区域的买入租赁对象
租赁住宅的转让期限已确定为1年,旨在通过《所得税法》施行令修订案,限制租赁经营者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处置住宅的期限。该政策主要针对调整对象区域内的买入租赁公寓,但也为重建或调整对象区域指定等特殊情况提供了救济措施。
租赁经营者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进行的租赁住宅转让期限已确定为1年。原本曾有人期待税制改革案会进行修改,但最终由于按原案施行,预计租赁经营者的负担将会增加。
根据房地产秀的视频显示,为了获得租赁住宅转让税重征排除及《限制税收特例法》规定的长期持有特别扣除(50%)等税收优惠,包含租赁期限的《所得税法》施行令修订案已通过国务会议,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案的核心是将租赁经营者在维持税收优惠的同时可以处置住宅的期间限制为“1年”。视频中解释称,租赁经营者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必须在1年期限内出售住宅,在现实中变得非常困难。
对象为调整对象区域内的买入租赁公寓……居住住宅非课税维持不变
并非所有租赁经营者都会适用1年的转让期限。此次措施的对象是位于调整对象区域内的买入租赁公寓(包括4年型或过去的5年型短期民间租赁)以及非建设租赁形式的8年长期一般民间租赁住宅。但建设租赁被排除在本次转让期限限制对象之外。
不过,租赁经营者通过出售居住住宅获得转让税非课税的规定与既往保持一致。在持有自动注销或自愿注销的租赁住宅状态下出售居住住宅时,只要在注销之日起5年内处置,即可获得非课税优惠。即使是先处置租赁住宅成为单套住宅的情况,也可以在没有5年期限限制的情况下适用非课税。视频中补充称,由于居住住宅转让税非课税规定在本次修订案中并未变动,因此可以放心。
针对重建、指定调整区域等变量制定救济方案
政府考虑到1年转让期限在现实中过短的指责,在施行令中包含了部分救济方案。这是为了应对自动注销时点、指定调整对象区域时点,或因重建、再开发等原因导致转让受限的情况。根据9月30日公布的法令,从10月1日起适用的该救济措施,是为应对可能错过转让期限的情况而准备的。
具体而言:▲在自动注销之日起1年内 ▲若明年以后被指定为调整对象区域,则在相关区域公告之日起1年内 ▲若因重建、再开发、小规模重建、小规模再开发、街区住宅整备事业等的组合设立许可导致转让受限,则在“此前告示”之日起1年内出售,即可获得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于组合设立许可已经完成并导致转让受限的情况,已留出空间允许在此前告示之日起1年内进行卖出。如果多种条件重叠,则以其中最晚的日期为基准适用1年的期限。
担忧承租人搬离问题等现实转让困难
尽管法令中制定了救济措施,但现场仍出现了认为实际转让将很困难的担忧。特别是由于目前大部分调整对象区域被指定为土地交易许可区域,由于买受人必须实居住的特性,如果承租人不搬离,在1年内卖房将非常困难。视频中指出,由于在土地交易许可区域内不能带租约出售,如果承租人不搬离,在1年内是不可能完成转让的。
视频中解释称,为了在转让税优惠范围内处置租赁住宅,必须以承租人搬离为前提。分析认为,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承租人被挤出的现象,租赁市场的不稳定性也可能增加。另一方面,因转让期限届满而导致的税收优惠变化已在《限制税收特例法》中明确规定。若在超过1年但在2年以内转让,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减少至30%,且转让税将加重至约一半水平;若超过2年才出售,则无法获得所有优惠。包含该内容的《限制税收特例法》修订案目前尚待大韩民国国会本会议通过,但视频预测该案似乎将不经修改直接通过国会门槛。
0评论
当前已关闭评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