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权与入住权税收:根据“取得顺序”决定是否免税
认购权与入住权在税法上的适用税率、住房数量计算方式及免税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取得顺序对免税优惠的影响至关重要。
获得新公寓权利的认购权与组合员入住权,虽然表面上看非常相似,但在税法适用的税率、住房数量计算方式以及免税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在持有现有住房的状态下取得这些权利时,根据“先取得了什么”这一顺序,可能会决定是否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认购权与入住权,税率和住房数量判定标准不同
根据Jeolsemi-nam_SemusaTVISeongho的视频,认购权是通过中签或一般认购合同获得住房供应的权利,而组合员入住权则是指通过再开发、再建筑等整备事业,使原有不动产所有者转变为获得新公寓权利的过程。两者在让渡所得税率方面有明显区别。认购权无论持有期间长短,持有不满1年适用70%的固定税率,持有1年以上适用60%。例如,当认购权让渡收益为1亿韩元时,扣除必要费用后的课税标准约为9,700万韩元,如果包含地方所得税,税额可能达到约6,400万韩元,这意味着可能需要缴纳约65%的让渡收益作为税款。相比之下,入住权如果持有2年以上,可以适用与普通住房相同的基本税率(6~45%)。
住房数量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即使因再建筑等导致建筑物拆除仅剩下土地,如果持有入住权,在判定取得税或让渡税时也可能影响住房数量。对于认购权,是以取得时的家庭住房数量为标准进行判定。例如,如果2026年在无房状态下取得认购权,即使之后在2027年追加购买了其他公寓,在判定取得税的住房数量时,原则上需确认取得认购权之日的家庭住房数量。
免税特例,“3年内让渡”与“取得顺序”是核心
在持有现有住房的状态下取得认购权或入住权时,适用的免税特例会根据“取得顺序”而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视频以“住房 → 认购权”的取得顺序为例进行说明。如果取得现有住房满1年后购买了认购权(或入住权),必须在认购权取得之日起3年内出售现有住房,才能获得免税。但前提是现有住房本身必须满足1户1住房的免税条件,即满足持有期间或必要时满足2年以上的居住期间。
即使超过了3年,也有救济方法。在新建筑完工后的3年内,全家人必须搬入该住房并居住1年以上。不过,如果存在子女学校问题、工作、疾病等税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理由,即使排除该家庭成员,其余家庭成员满足实际居住条件,也可以实现现有住房的免税。此外,在新建住房完工前或完工后最多3年内出售现有住房,也可以获得免税。
相反,如果是“认购权 → 住房”的取得顺序,情况则不同。视频提到了大韩民国国税厅的一个解释案例,明确指出在先持有认购权的状态下,之后购买住房并再次出售该住房时,无法适用前述的免税特例。也就是说,根据“先拥有哪种权利”这一“出发点”,免税与否可能会发生180度的转变。
新建住房取得时期与继承时的免税特例
新公寓完工后的持有期间计算,即“取得时期”也非常重要。对于一般认购公寓,原则上以支付完所有认购款的“结清余款日”作为取得日。例如,如果在2029年2月10日结清了所有余款,则从该日期开始计算持有及居住期间。但如果结清余款时建筑物尚未完工,则应以工程使用批准日、事实使用日或临时使用批准日中的其中之一为标准进行判定。如果单纯以搬入家具的日子作为标准来计算持有期间,可能会存在风险。
特别是对于在管理处分计划批准后购买入住权的“继承组合员”,需要格外注意。即使前任业主持有再建筑前的公寓长达20年,继承组合员也无法继承该期间。因为在法律上,当继承组合员取得新建住房时,是以新建住房的使用批准书交付日(完工日)为基准,视为新取得的。
此外,还存在因继承而产生的例外规定。如果从属于不同家庭的父母处继承了认购权或入住权,在出售原有的住房时,可以不考虑因继承权利而增加的住房数量,从而获得免税特例。此外,对于继承的住房或入住权、认购权,如果距离继承之日未满5年,在为了判定取得税加重而计算的住房数量时,可以予以排除。
结论是,在制定与认购权及入住权相关的税务计划时,必须综合审查:▲现有住房取得日 ▲权利取得日 ▲管理处分计划批准日 ▲新建住房结清余款日及完工日 ▲为适用免税而设定的3年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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