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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10.03 (六)
부동산

再开发现金清算时包含“道路”的土地,补偿金增加3,300万韩元的案例备受关注

在再开发项目中,若被清算的土地包含被用作通行路的土地,其补偿金额会因道路性质的不同而产生巨大差异。通过行政诉讼,通过证明土地并非《私有道路法》规定的道路,成功将补偿金增加了3,300万韩元。

再开发现金清算时包含“道路”的土地,补偿金增加3,300万韩元的案例备受关注
戴着眼镜的男性律师正在边解释边做手势。

在再开发项目区域内,放弃组合员资格并申请现金清算时,相关土地将经过为公益事业进行土地征收的程序。此时,如果所拥有的土地中有一部分被用作附近居民的通行路,在计算补偿金的过程中,该土地的价值可能会被低估,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根据“城市与人:李承泰的生活法则”视频显示,再开发组合或征收委员会在土地中有一部分被用作道路时,往往会以此为依据削减并计算补偿金。这是因为再开发与铁路或桥梁建设等公益事业一样,都伴随着国家或组合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此时的核心争点在于,根据该土地是“《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还是“事实上的道路”,补偿比例会有很大差异。

《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与事实上的道路,决定补偿额的标准

视频中登场的Lee Seung-tae律师详细解释了根据道路性质决定补偿额的标准。首先,“《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是指根据《私有道路法》第4条获得主管机关开设许可后设置的道路。即使是个人所有的土地,如果是通过《私有道路法》程序被指定为道路的情况,补偿额将被限制在附近土地评估额的五分之一(20%)以内。

相反,“事实上的道路”是指未获得主管机关开设许可的状态。这包括土地所有者为了自身便利而开设通行路,或者处于无法随意限制他人通行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补偿额将确定为附近土地评估额的三分之一水平。视频中解释说,如果土地所有者为了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土地,被视为事实上放弃了“排他性使用收益权”时,补偿额也可能像这样被定得很低。

通过行政诉讼增加3,300万韩元……是否为“《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是关键

在实际案例中,曾发生过再开发组合将特定土地视为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通行路,判定为《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并将补偿金按附近土地价值的五分之一水平进行计算的案件。该土地是住宅前的巷弄,是几户人家使用的通行路,因此土地所有者在经过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征收程序中若无法协商一致,则需经过地方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若对此仍有异议,则向中央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异议裁决,随后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该诉讼的主要争点在于该土地是否属于《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法院认为,由于缺乏证明已获得主管机关开设许可的证据,将其视为“《私有道路法》上的道路”是不合理的,从而驳回了该主张。虽然该土地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道路,导致补偿额被限制在三分之一,但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积极争辩被错误评估的鉴定评估金额,最终成功获得了比中央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金额多约3,300万韩元的赔偿。

需注意《建筑法》上的道路与事实上的道路之间的微妙差异

Lee Seung-tae律师强调,虽然《建筑法》上的道路与事实上的道路看起来相似,但在法律上存在差异。《建筑法》上的道路是指为了满足获得建筑许可所需的接道义务而建造的道路,这在很多情况下会被归类为事实上的道路。也就是说,在建造房屋时,为了不成为盲地而履行必须接壤宽度4米以上道路的义务过程中所建造的道路,就成为了事实上的道路。

因此,再开发现金清算对象应仔细查看自己的土地被归类为何种性质的道路,以及补偿额是如何计算的。因为根据道路的法律性质,补偿标准可能会从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发生巨大变化。视频中建议,明确认知这些道路性质的差异并为诉讼等做好准备将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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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an Kyungsoo
TrendBiz · 记者

트렌드경제신문에서 경제 분야를 주로 취재합니다. 기업소식, 금융 기사도 함께 씁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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