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代理人说没问题”……乳腺钙化、致密型乳腺可能导致癌症保险金无法理赔
在定期体检中发现的乳腺钙化、囊肿或致密型乳腺等疾病,若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癌症诊断金被拒付。即使保险代理人声称某些疾病不属于告知范围,保险公司仍会根据判例进行综合判断。
在定期体检过程中发现的乳腺钙化、囊肿、致密型乳腺等疾病,若在投保时导致违反告知义务,可能会被拒绝支付癌症诊断金,因此需要引起注意。因为即使保险代理人指导称某些特定疾病不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范畴,在实际的保险审核中,仍会根据判例做出综合判断。
“明明相信了代理人的话”……告知义务的履行对象不是代理人而是“保险公司”
在投保过程中,很多人因为相信代理人的指导而不告知疾病史,但法律责任归属于投保人本人。根据“金度亨的保险理赔TV 损害评估师”视频显示,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并不拥有“告知义务接收权”。也就是说,即使客户向代理人告知了疾病事实,也不被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对象不是代理人,而是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亲笔填写的“投保前告知义务”文件或录音内容是判断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视频中指出:“声称代理人说可以这样做,或者按照代理人的说明进行了履行,这种主张在实际审核中很难成为正当辩护。”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基于投保人本人直接填写的资料或录音数据来判断是否违反告知义务的。
乳腺疾病,若仅根据特定症状判断“不属于违规”则很危险
女性通过定期体检发现的致密型乳腺、钙化、囊肿,或是子宫肌瘤、腺肌症等,都是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展为癌症而进行观察的疾病。虽然部分保险销售渠道会提供某些疾病不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资料,但这可能是从全部内容中仅摘录了有利的部分,因此非常危险。
实际法院判例对是否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非常严格且全面。根据视频引用的判例,如果根据乳腺摄影检查结果收到了需要进行追加超声检查的指导,则认为投保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乳腺病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告知追加检查的事实,则属于因重大疏忽而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金被拒付。
因此,“致密型乳腺没关系”或“良性肿瘤不属于告知对象”这类片面的解释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是综合考虑检查经过、是否收到复查指导、是否存在病变可能性等因素后决定的。
为了防止保险金不予理赔,必须“亲自确认过去的诊疗记录”
申请保险金后,如果保险公司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无意中在文件上签字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保险金被拒付。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会通过“投保经过说明书”详细询问签约经过、是否亲笔签名、是否收到条款说明等,以此采取向投保人追究责任的形式。
专家强调,为了防止保险金被拒付,实战防御方法是“亲自确认过去的诊疗记录”。与其依赖代理人的话,不如通过医院记录准确掌握自己过去接受了哪些检查、听到了哪些诊断意见。只有通过这种方式预先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可能性并向保险公司应对,才能避免合同解除或保险金不予理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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