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9.19 (六)

“通过出售专利权提取法人资金?如果不加思索地进行,可能会面临税收炸弹”

通过将法人代表持有的专利权转让给法人来回收资金被视为一种节税手段,但若不符合相关条件,可能会导致沉重的税收负担。专家指出,必须事先仔细审查专利权的实际所有权、职务相关性以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임상우 | 发布 2026.09.19 19:28 | 评论 0
“通过出售专利权提取法人资金?如果不加思索地进行,可能会面临税收炸弹”
一名戴着眼镜的男子在书房背景前注视着前方。

虽然法人代表将持有的专利权转让给法人以回收资金的方式被认为是节税方案,但有警告称,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反而可能导致巨大的税收负担。专家指出,必须事先仔细审查专利权的实际所有权、职务相关性以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专利权转让被称为节税手段的原因及其风险

根据YouTube频道“Segeum Aneunhyeong”的视频,代表理事将个人名义的专利权卖给法人并收取对价的方式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所得类型的区别。如果专利权转让对价被归类为“其他所得”,根据税法,可以将其所得金额的60%认定为必要费用。例如,如果收到1亿韩元,由于只需对扣除6,000万韩元费用后的4,000万韩元计算税款,因此其结构可能比一般的工资所得或股息所得具有更低的税收负担。此外,如果代表有需要偿还给公司的暂付款,也可以将其用于与专利权对价抵销以清理债务。

但是,税务师Song No-yong强调,仅仅因为出售了专利权并不意味着税款一定会减少。这是因为大韩民国国税厅经常针对专利权交易提出问题并征收税款,且公司对此不服并提起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专利权交易被否认,原本申报为其他所得的金额可能会被重新分类为工资所得(奖金),导致个人所得税激增;同时,法人的费用处理也可能无法获得认可,从而面临必须额外承担包含法人税和滞纳金在内的巨额税款的风险。

根据视频中给出的例子,当1亿韩元的专利权申报为其他所得时,代表负担的税额约为497万韩元。然而,如果税务机关将其处置为奖金(工资所得),税额将增加到约1,522万韩元,这意味着可能要比原计划多缴纳约1,025万韩元的税款。从法人方面来看,如果1亿韩元的费用处理被否认,假设法人税率为20%区间,包含地方所得税在内,税收负担可能会增加约2,200万韩元。如果再加上申报不实滞纳金(10%)和缴纳延迟滞纳金(每年约8%),个人和法人的合计税收负担可能会扩大到数千万韩元级别。

实际所有权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决定征税方向

税务机关在审查专利权交易时,首先关注的是“实际所有权”。视频通过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的案例对此进行了说明。即使是登记在代表名下的专利,如果利用了公司的研究人员和设施进行开发,且没有代表以个人费用进行研究的客观资料,法院可能会判定其为公司的权利。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判定即使代表参与了部分开发,也很难将其视为与公司分离的独立个人权利,并将专利权对价视为代表分配法人利润的行为,从而对代表做出了奖金处置。

另一方面,也存在个人权利得到认可的案例。在一家韩方洗发水制造公司的案例中,代表在公司成立前就开发了技术并持有专利,公司成立后使用该技术并支付了使用费。对此,法院认可了该专利权是代表的个人贡献而非公司的贡献,从而保护了代表的个人权利。

此外,发明本身是否属于在公司业务范围内进行的“职务发明”也是核心变量。发言人举了电气设备制造公司的例子说明,如果代表负责公司的研发并利用工厂和员工进行实验,则极有可能属于职务发明,从而按工资所得而非其他所得征税。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代表理事而言,可能被排除在职务发明报酬的免税优惠对象之外,因此需要注意。不过,正如电机制造企业的案例所示,如果证明代表并不负责公司的研究所业务,且发明的技术是在而非公司而是合作企业中使用,即公司的贡献度较低,则可以通过税务审判院撤销工资所得的征税处置。

合理价格的计算及事先审查的重要性

即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和所得类型很明确,“价格”也可能成为问题。由于专利权没有明确的市场行情,如果法人向代表支付过高的对价,税务机关可能会否认该交易。在视频提到的建筑业案例中,尽管制定了正式的补偿规定,但由于支付金额超出了合理范围,税务审判院并未将该金额全额认定为费用。这暗示了即使存在规定,如果实际支付金额过高,也可能无法在税法上被认定为费用。

结论是,如果正在考虑通过专利权回收资金,不应仅仅为了清理暂付款而制造形式上的交易。税务师Song No-yong建议:“必须明确区分法人因业务需要而取得具有实际价值的个人专利权,与为了提取资金而进行的各种形式交易。”为此,建议事先进行 ▲确认发明经过及权利关系 ▲审查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 ▲计算合理价格 ▲比较其他所得与工资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等,并在必要时咨询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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임상우
트렌드경제신문 · 기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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